为进一步增强学生诚信意识,引导学生自觉遵守考试纪律,确保本学期各项考试工作顺利进行。学院在北校区信息楼报告厅召开本学期学风建设暨期末考试诚信考试动员大会。学院党委副书记李丽、院学工办辅导员高宇翔、陆冰瑶以及2024级本研学生及其他年级学生代表参与本次大会。

李丽在讲话中强调,期末考试是对同学们学习成果及学风建设成效的重要考量。回顾本学期,同学们在操场上挥汗如雨,在教室里认真听讲,学习氛围浓厚。学习不仅是应对考试,更是自我提升、全面发展,应珍惜学习机会,认真对待每一次学习,并提出三点思考和期望:一、高效备考,劳逸结合,制定明确目标和科学计划,合理安排休息时间;二、调整心态,决胜考场,以平和积极心态坦然迎接考试,相信付出必有回报;三、诚信考试,彰显真我,树立诚信意识,营造公正公平公开考试环境,共筑优良学风。预祝同学们在期末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携手并进,以诚信为笔,知识为墨,书写精彩篇章。

高宇翔着重强调了诚信考试的重要性,宣读了校规校纪中关于考风考纪的内容,警示同学们要自觉遵守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秩序。
期末考试的战鼓已经敲响。期末考试对同学们来讲是整个学期学习成果的检验。其实也是对我们学院整体学风建设成效的一次重大的考验。
随后,全体同学签署了诚信考试承诺书,这份诚信书,不仅是一份约定,更是同学们对自我的约束,对知识的敬重。



相关规定
根据《温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第二十三条,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学校组织的任何类型的考试,包括期中、期末的课程考试以及各种水平证书考试,有下列行为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如教师资格证考试、司法考试、会计师考试、公务员考试等),因考试作弊,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学校组织的任何考试中违反试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1)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听监考人员调动的;
(2)携带手机或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3)监考人员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而拒绝出示的;
(4)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进出试场的;
(5)交卷后未及时离开试场,且不听监考人员劝告的;
(6)东张西望且不听监考人员劝告的;
(7)预先约定团伙作弊,因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现的;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三)学生在学校组织的任何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考试作弊,除该课程成绩无效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交头接耳、索要答案、偷看、抄袭他人答案的;
(2)传递纸条、打手势、交换试卷的双方以及有意将自己的试卷让他人抄袭或为他人抄袭答案提供方便的;
(3)闭卷考试中将书籍、笔记、资料等带入试场,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籍、笔记本或有关考试资料的(包括交换的双方);
(4)把手机等移动智能终端带入试场,并查看与考试相关内容的;
(5)交卷中,看别人答案,涂改答卷的;
(6)第二次违反试场纪律的;
(7)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有作弊痕迹或他人检举揭发、阅卷中发现作弊嫌疑并经查证属实的;
(8)其它作弊行为。
(四)学生在学校组织的任何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严重考试作弊,该课程成绩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1)请他人代考、冒名代替他人考试或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的;
(2)组织利用网络、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发送、接收考试相关内容的;
(3)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的;
(4)组织或参与团伙作弊的;
(5)第二次考试作弊的;
(6)其它严重作弊行为的。
(五)辱骂、威胁、殴打监考老师或考务人员的;冲击考场、扰乱考场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干扰教师正常阅卷,给予警告处分;采用不正当手段影响成绩评定的,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毕业设计和社会实践活动中,有弄虚作假(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或以抄袭等手段剽窃他人成果的,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此次大会,有效增强学生的诚信意识和诚信观念,清晰界定和明确考试纪律及要求。相信在学院全体师生的共同努力下,能够营造出一个更加公平、公正、诚信的考试环境,为培养更多优秀人才奠定坚实基础。
最后提醒大家:考试前记得带好身份证或学生证。相信大家在认真复习后,考试也能易如反掌。也祝愿大家在期末考试中考的全会,蒙的全对;发挥出最佳水平,取得满意的成绩!